澳門中級法院宣判陳捷先生及 Natural Noble Limited 在 Shuffle Master Asia Limited(現稱「SHFL Entertainment (Asia) Limited」,下文稱為「SHFL Macau」)提出的上訴中勝訴。
於 2013 年 7 月 18 日,澳門中級法院宣判陳捷先生及 Natural Noble Limited 在 Shuffle Master Asia Limited(現稱「SHFL Entertainment (Asia) Limited」,下文稱為「SHFL Macau」)提出的上訴中勝訴。
SHFL Macau 根據澳門第一審法院對禁制令訟案 CV1-12-0041-CAO-A 的決定提出上訴, 該禁制令禁止(其中包括)Shuffle Master Asia Limited(註冊辦事處位於澳洲的公司,地址為 1 Sheridan Close, Milperra, New South Wales 2214)進行任何違反澳門註冊專利 I/150 及 I/380 的行為,直至澳門第一審法院作出本訴的最終決定為止。
澳門中級法院認同陳捷先生及 Natural Noble 提出的法律論點,判決 SHFL Macau 並無提出上訴的理據,故上訴在初步覆核時不被接納。因此,澳門中級法院亦不會覆核 SHFL Macau 提出的餘下論點。
此外,由於 SHFL Macau 概無提及就解除禁制令而於 2012 年 5 月支付的 1,000,001.00 澳門元保證金(caução),故澳門中級法院並無分析該方面的論點。因此實際上該保證金很可能在違反澳門註冊專利 I/150 及 I/380 的本訴尚待判決期間,繼續由澳門第一審法院保管。
澳門第一審法院於 2013 年 7 月 19 日判決的刑事案件與上述待決訴訟無關,亦不會影響該案件的判決。